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48號
CHDV,104,司促,2548,201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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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4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張常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本
  金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肆拾肆元整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常福於民國90年06月07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0年09月
  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90,786元整,暨自民國
  90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
  利息亦未繳納,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
  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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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