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93號
債 權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債 務 人 張勝宏即張明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柒仟叁佰肆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點六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