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50號
CHDV,104,司促,2250,201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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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5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錫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零壹元及其中本金新
  臺幣陸萬壹仟叁佰玖拾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
  約金新臺幣叁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
  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錫添於097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3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5,001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61,39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911元整
     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
     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
     部份,計新臺幣61,390元整自104年02月0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
     ,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
     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
     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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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