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21號
CHDV,104,司促,2221,201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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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2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余沼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陸佰柒拾捌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叁佰壹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
  之利息,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
  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捌拾肆元部分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貳拾肆元部分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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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