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00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林雅婷
債 務 人 蘇清泰即蘇聖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貳佰肆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肆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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