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40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 理 人 彭宸威
債 務 人 黃建皓即黃仲毅
債 務 人 黃仲諉
一、債務人黃建皓即黃仲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
柒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建皓即黃仲毅其財產強
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仲諉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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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040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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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起 算 日(起│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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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3年11月19日起至 │1.5% │ │
│ │ │103年12月19日 │ │ │
│ │ ├───────────┼────────┼────────────┤
│001 │146,506元 │103年12月19日起 │3.2516% │103年12月19日起逾期六個 │
│ │ │逾期六個月內者 │ │月內者,利率按3.2516%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3.5472%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至清償│
│ │ │以上至清償日止 │ │日止,利率按3.54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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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年1月19日起至 │1.5% │ │
│ │ │104年2月19日 │ │ │
│ │ ├───────────┼────────┼────────────┤
│002 │15,272元 │104年2月19日起 │3.2516% │104年2月19日起逾期六個 │
│ │ │逾期六個月內者 │ │月內者,利率按3.2516%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3.5472%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至清償│
│ │ │以上至清償日止 │ │日止,利率按3.54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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