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266號
CHDV,103,訴,1266,201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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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66號
原   告 陳錦泉
      陳銘淇
      陳珈樺
      陳佳茹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
複代理人  石惠貞
被   告 吳西雄
      新萬俊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應就是否已受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理賠保險金,提出說明。若有,則應提出由何人具領、金額數額多少等證明,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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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萬俊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