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371號
CHDV,103,司聲,371,201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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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賴彰州
      賴炳杭
相 對 人 呂環如
      賴蘇富
      陳永芳
      賴英
      賴昭星
      賴慶棋
      賴恆雄
      黃水
      沈呂淑惠
      游建祥
      呂瑞雄
      賴添淇
      賴孟助
      賴憲佐
      賴佳陵
      賴興魁兼賴楊鑾之繼承人
      陳善葳兼賴楊鑾之繼承人
      賴柏霖兼賴楊鑾之繼承人
      林賴金釵兼賴楊鑾之繼承人
      吳正洋兼賴楊鑾之繼承人
      吳正華兼賴楊鑾之繼承人
      吳正國兼賴楊鑾之繼承人
      賴美麗兼賴楊鑾之繼承人
      賴美媛兼賴楊鑾之繼承人
      賴煥霖
      賴泳秀即賴儀緁
      賴煥松
      賴育琳
      賴三奇
      賴木傳
      游顯榮
      游泗鏘
      游戊申
      吳雪
      賴惠真兼廖素琴之繼承人
      賴秋榮兼廖素琴之繼承人
      賴河銘兼廖素琴之繼承人
      賴政良兼廖素琴之繼承人
      游賴香即游木鐸之繼承人
      游金龍即游木鐸之繼承人
      游秀丹即游木鐸之繼承人
      游勝凱即游慶旦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賴品華即游慶旦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賴品華即游慶旦之繼承人
      游勝文即游慶旦之繼承人
      游育綺即游慶旦之繼承人
      游方瑜即游慶旦之繼承人
      曾文諺即賴美令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曾啟堂即賴美令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曾啟堂即賴美令之繼承人
      曾雅淳即賴美令之繼承人
      曾雅婷即賴美令之繼承人
      曾玉環即賴美令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分別確定為如附件二所示,應給付之金額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又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1項、第3項、民法第203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97年1月24日判決,並於97年4月28日確定,諭知訴 訟費用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按該判決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 用,詳如附件一「費用計算書」所示。準此,相對人各應賠 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件 二「訴訟費用賠償方式」所示之金額,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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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