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22號原 告 張宏志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林輝明律師被 告 ①余淑眞 ②張倉正 ③趙錦隆 ④趙錦漳 ⑤黃文洲 ⑥黃文章 ⑦鄒朝舜 ⑧趙世寬 ⑨簡麗娟 ⑩張若瑜 ⑪張宏佐 ⑫陳學聖 ⑬陳勝志 ⑭陳佶宏 ⑮陳政宗 ⑯陳正雄 ⑰郭文洲 ⑱郭銘鐘 ⑲郭桂霖 ⑳郭茂松 ㉑郭秋伴兼上列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㉒郭文煌被 告 ㉓陳王貴金 ㉔陳威誠 ㉕陳冬娥受告知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受告知人 黃冠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如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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