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022號
CHDV,102,訴,1022,2015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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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22號
原   告  張宏志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林輝明律師
被   告 ①余淑眞
      ②張倉正
      ③趙錦隆
      ④趙錦漳
      ⑤黃文洲
      ⑥黃文章
      ⑦鄒朝舜
      ⑧趙世寬
      ⑨簡麗娟
      ⑩張若瑜
      ⑪張宏佐
      ⑫陳學聖
      ⑬陳勝志
      ⑭陳佶宏
      ⑮陳政宗
      ⑯陳正雄
      ⑰郭文洲
      ⑱郭銘鐘
      ⑲郭桂霖
      ⑳郭茂松
      ㉑郭秋伴
兼上列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㉒郭文煌
被   告 ㉓陳王貴
      ㉔陳威誠
      ㉕陳冬娥
受告知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受告知人  黃冠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如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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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