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訴字第325號
103年度訴字第429號
104年度訴字第59 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冠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毒偵字第1754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56號、103年度毒偵
字第124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於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理
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後,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
決,本院認為適當,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
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銘壎
書記官 林婷儀
通 譯 劉銘飛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王冠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附表編號1、2、4、6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附表編號3、5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王冠利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後,被評定為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0年8 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 ,又於上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在95年5月16日、 17日間,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2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已 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詎王冠利仍不知悔改,復分別基 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先後為如附表所示之行為。 嗣⑴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行,於102年11月21日上午8時許 ,為警在編號2之處所查獲,並扣得非王冠利所有之吸食器1 個、吸管1支、注射針管1支及塑膠袋1 包等物【此部分扣案 物不得在王冠利所為犯行項下宣告沒收】,警方經其同意採 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⑵附表編號3、4所示之犯行,為警於103年1月28日下午 5時許,在編號3所示處所將王冠利拘提到案,並當場扣得其 男友黃志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部分,由檢察官另案
偵辦)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總純質淨重25. 4740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支、夾鏈袋1包及電子磅秤1 台 等物【此部分扣案物,或與王冠利之犯行無關,或非王冠利 所有,亦不得在王冠利所為犯行項下宣告沒收】,經警採集 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⑶附表 編號5、6所示之犯行,因王冠利另案遭通緝,為警於103年9 月8日下午5時36分許,在編號5 所示處所緝獲,並扣得其友 人游鎧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 辦)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4包(毛重4.03 公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50包(毛重36.96 公克)【此部分 扣案物,與王冠利所為本案犯行無關,不得在其本案犯行項 下宣告沒收銷燬】,及王冠利所有供附表編號6 所示行為使 用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等物,經警採集王冠利之尿液 送驗後,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等 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 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 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 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 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 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第1 項前段規定,作成本宣示判 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林婷儀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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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事 實 │ 主 文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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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王冠利施用第一級│103年度 │
│ │海洛因之犯意,於 │毒品,處有期徒刑│訴字第 │
│ │102年11月18日上午 │陸月,如易科罰金│325號部 │
│ │某時,在彰化縣員林│,以新臺幣壹仟元│分 │
│ │鎮員林公園廁所內,│折算壹日。 │ │
│ │將毒品海洛因摻水後│ │ │
│ │,以注射體內之方式│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 │ │
│ │洛因1次。 │ │ │
├──┼─────────┼────────┼────┤
│ 2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王冠利施用第二級│103年度 │
│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毒品,處有期徒刑│訴字第 │
│ │,於102年11月20日 │叁月,如易科罰金│325號部 │
│ │凌晨2時許,在其位 │,以新臺幣壹仟元│分 │
│ │於彰化縣大村鄉貢旗│折算壹日。 │ │
│ │二巷7號之35居處, │ │ │
│ │將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置於玻璃球內,以燒│ │ │
│ │烤吸食煙霧之方式,│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 │
│ │安非他命1次。 │ │ │
├──┼─────────┼────────┼────┤
│ 3 │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王冠利施用第一級│103年度 │
│ │海洛因之犯意,於 │毒品,處有期徒刑│訴字第 │
│ │103年1月24日凌晨2 │柒月。 │429號部 │
│ │時許,在其位於彰化│ │分 │
│ │縣大村鄉平和村山腳│ │ │
│ │路150之5號(A105號 │ │ │
│ │套房)租屋處內,將 │ │ │
│ │毒品海洛因摻水後,│ │ │
│ │以注射體內之方式,│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 │
│ │因1次。 │ │ │
├──┼─────────┼────────┼────┤
│ 4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王冠利施用第二級│103年度 │
│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毒品,處有期徒刑│訴字第 │
│ │,於為上述編號3之 │肆月,如易科罰金│429號部 │
│ │行為後,旋在同一處│,以新臺幣壹仟元│分 │
│ │所,將毒品甲基安非│折算壹日。 │ │
│ │他命置於玻璃球內,│ │ │
│ │以燒烤吸食煙霧之方│ │ │
│ │式,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甲基安非他命1次。 │ │ │
├──┼─────────┼────────┼────┤
│ 5 │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王冠利施用第一級│104年度 │
│ │海洛因之犯意,於 │毒品,處有期徒刑│訴字第59│
│ │103年9月8日下午4時│捌月。 │號部分 │
│ │許,在彰化縣員林鎮│ │ │
│ │至善街118號709室居│ │ │
│ │處,將毒品海洛因摻│ │ │
│ │水後,以注射體內之│ │ │
│ │方式,施用第一級毒│ │ │
│ │品海洛因1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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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王冠利施用第二級│104年度 │
│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毒品,處有期徒刑│訴字第59│
│ │,於為上述編號5之 │伍月,如易科罰金│號部分 │
│ │行為後,在同一處所│,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將毒品甲基安非他│折算壹日。扣案之│ │
│ │命置於吸食器內,以│吸食器壹組沒收。│ │
│ │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 │
│ │基安非他命1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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