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405號
CHDM,104,聲,405,201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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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育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3 年度
訴字第832 號),前經本院羈押在案,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聲請人陳育彰始終坦承不諱,態度配 合,惟自被羈押起一直放心不下家中生病、行動不便之父親 ,被告父親罹癌,領有重大傷病卡,獨居在家,無人照顧, 被告坦然接受鈞院之判刑,一定會如期來服刑,在此之前仍 希望能暫時交保返家照顧安排父親的生計,否則若服刑中父 親有所不側,被告將會遺憾一生,日前被告父親生病開刀住 院都是由被告一人全程陪伴照料,父子間的感情是言語無法 表達。法律不外乎人情,被告所犯也不是罪大惡極、無可原 諒之犯罪,被告因車禍貸款、父親就醫之經濟壓力而犯下此 罪,情有可諒,被告可籌得保證金新臺幣7 萬元,故此提出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案業經判刑確 定,已由檢察官核發指揮書送監執行,並自104 年3 月9 日 起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開始執行,此有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已由 「羈押被告」之身分,轉為「受刑人」之身分,故本件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已失其實益,為無必要,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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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