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25號
CHDM,104,聲,325,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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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清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
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簽注單、六合彩對照單各壹張及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清美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9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 已期滿在案,扣案之簽注單、六合彩對照單各1張及NOKIA牌 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 號SIM卡1張),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莊清美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97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職權送再 議駁回處分而確定,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4年2月25日期滿未 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無訛。而扣案之簽注單、六合彩對照單各1張,及 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 0000000號SIM卡1張),均係被告所有並供本件賭博所用之 物品,其中簽注單係被告向他人簽賭後自行抄寫比對有無中 獎之用,核非當場賭博之器具或係在賭檯、兌換籌碼處之財 物,業據被告陳明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份及扣案物照 片4張附卷可參,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沒收之 ,爰裁定如主文。至於聲請人爰引刑第40條第2項為聲請沒 收之依據,尚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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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