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9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楊絮如
被 告 陳堉全
陳銀來
張陳英
陳全圓
張碧綉
陳奇宏
陳存義
陳大川
陳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茲原告 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6 日裁定 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550 元,並於 同年月21日合法送達該裁定,有送達證書乙紙可稽。惟查原 告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紙附卷可憑,故 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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