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邑新塗裝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楊麗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屏東縣霧台鄉公所
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邑新塗裝實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以及被告鴻億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暨其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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