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92號
PTDV,104,補,92,201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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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邑新塗裝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楊麗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屏東縣霧台鄉公所
  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邑新塗裝實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以及被告鴻億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暨其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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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