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36號
PTDV,104,消債更,36,2015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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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陳盈孜
代 理 人 楊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 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施君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提出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3 年3 月迄今薪 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在職證明等)及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 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2.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 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 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 文件。
3.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 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4.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並提 出證明文件。
5.陳報聲請人之配偶現是否有薪資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明。
6.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交通、醫療、稅 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7.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8.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9.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10.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11.提出受強制執行之相關證明(如執行命令影本)。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 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 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2.聲請人尚有4 名子女,此4 名子女之扶養義務由何人負擔?如 係由聲請人及配偶共同分擔,請載明於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欄,並陳明每月支出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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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