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七九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全
訴訟代理人 陳弘遠
右原告與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折舊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折舊補償金等,惟未於起訴狀 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 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該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