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許肇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文和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前債權人應為張豐博,為何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所
載為前債權人係蔡文和?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潮州鎮延平段219 、222 地號、潮州鎮大同段594 地
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重測前、後之異動索引。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