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0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謝秀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捌仟貳佰陸拾柒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謝秀香於民國92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
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
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
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9
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共計新臺幣508,267 元,暨自民
國9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延滯
利息亦未繳納,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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