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1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唐秀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
臺幣陸仟柒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唐秀明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6,753 元。(二)利息計算:新臺幣541
元。(三)逾期費用:新臺幣131 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
第22條第1 項、第2 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96年3 月13日起,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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