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2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黃登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柒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登川於民國92年5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 Cas
h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新臺幣37173 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
行,均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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