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224號
PTDV,104,司促,3224,201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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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2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黃登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柒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登川於民國92年5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 Cas
  h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新臺幣37173 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
  行,均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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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