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8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洪淑雅
債 務 人 龍雲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貳仟壹佰捌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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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 104 年度司促字第3187號│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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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 (起至清償日止) │ (百 分 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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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515,838元 │自民國103年12月15日 │2.65 │自民國104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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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46,344元 │自民國103年12月15日 │2.65 │自民國104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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