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8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賴德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德恩於民國99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
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48482 元及
自民國103 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
1 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新臺幣48482 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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