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77號
債 權 人 東港中山國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宗欽
債 務 人 莊斯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