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1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許平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叁佰伍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許平和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
0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4 年1 月9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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