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4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林傑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壹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傑民於民國102年9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
3 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 年12月16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新臺幣6180元及費用新臺幣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
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
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94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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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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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林傑民 │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7│
│ │2195元 │ │12月 17日起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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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 │林傑民 │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7│
│ │57039元 │ │12月 17日起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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