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91號聲 請 人即 債 權人 黃文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玄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二、請更正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各支票之退票日)。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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