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91號
PTDV,104,司促,2891,201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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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黃文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玄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更正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各支票之退票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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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