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鍾其翰
黃妙玲
鍾宜蓁即鍾武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鍾宜蓁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鍾武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鍾其翰、黃妙玲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
肆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
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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