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79號
PTDV,104,司促,2879,201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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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鍾其翰
      黃妙玲
      鍾宜蓁即鍾武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鍾宜蓁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鍾武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鍾其翰黃妙玲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
  肆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
  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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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