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52號
PTDV,104,司促,2852,201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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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5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任于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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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