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7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炳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捌佰貳拾伍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炳崑於民國97年10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
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
253,825 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
,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
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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