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779號
PTDV,104,司促,2779,201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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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7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炳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捌佰貳拾伍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炳崑於民國97年10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
  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
  253,825 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
  ,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
  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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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