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蕭宏杰即蕭宏輝
張佳甄即張阿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零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蕭宏杰即蕭宏輝於民國98年12月至101 年5 月間邀
同債務人張佳甄即張阿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1,805元,另加
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蕭宏杰即蕭宏輝自就讀學校畢業
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張佳甄即張阿鈴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75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張佳甄即張│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71,805元│阿鈴、蕭宏│11月1 日起 │ │ │
│ │ │杰即蕭宏輝│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張佳甄即張│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1,805元│阿鈴、蕭宏│12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杰即蕭宏輝│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