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757號
PTDV,104,司促,2757,201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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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蕭宏杰即蕭宏輝
      張佳甄即張阿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零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蕭宏杰即蕭宏輝於民國98年12月至101 年5 月間邀
  同債務人張佳甄即張阿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1,805元,另加
  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蕭宏杰即蕭宏輝自就讀學校畢業
  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張佳甄即張阿鈴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75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張佳甄即張│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71,805元│阿鈴、蕭宏│11月1 日起 │      │       │
│  │    │杰即蕭宏輝│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張佳甄即張│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1,805元│阿鈴、蕭宏│12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杰即蕭宏輝│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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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