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7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陳易樟
債 務 人 林陳碧珠
林正雄
林正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玖仟陸佰柒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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