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71號
PTDV,104,司促,2671,2015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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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7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陳易樟
債 務 人 林陳碧珠
      林正雄
      林正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玖仟陸佰柒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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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