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5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王雅惠
債 務 人 廖志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叁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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