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5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古榮春
債 務 人 陳文裕
債 務 人 潘裕隆
一、債務人陳文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柒佰零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
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
之七.三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
之七.三九七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如對債務人陳文裕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潘裕隆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