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50號
PTDV,104,司促,2650,201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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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5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古榮春
債 務 人 陳文裕
債 務 人 潘裕隆
一、債務人陳文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柒佰零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
  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
  之七.三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
  之七.三九七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如對債務人陳文裕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潘裕隆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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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