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柯豐年
債 務 人 柯進國
債 務 人 葉玉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零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柯豐年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邀同債務人
柯進國暨葉玉惠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金額新台28748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退、休學) 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柯豐年自103 年1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6407 元,及詳如金額欄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迭經追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
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柯進國暨葉玉惠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