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1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曾再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零陸佰伍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捌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
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
月以上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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