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89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務 人 羅明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伍佰玖拾柒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收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