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89號
PTDV,104,司促,2589,201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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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89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務 人 羅明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伍佰玖拾柒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收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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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