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8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 理 人 呂季美
債 務 人 林美惠
債 務 人 林曉晃
債 務 人 鍾瑞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壹萬陸仟叁
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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