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74號
PTDV,104,司促,2574,201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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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74號
債 權 人 陳震國
債 務 人 陳玄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
  零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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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