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49號
PTDV,104,司促,2549,201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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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4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蒲素芳
債 務 人 余仁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叁萬玖仟捌佰壹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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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