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18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莉莉
債 務 人 王柏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零肆拾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