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孔崑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孔崑彰於民國92年6 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
,約定自民國92年6 月30日起至民國100 年6 月30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機動計付,並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4 年3 月2 日止累計8,845 元未給付,其中4,727 元為本
金;4,034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孔崑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3 月2 日止累計4,846 元未給
付,其中1,921 元為消費款;2,925 元為循環利息;0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39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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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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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孔崑彰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4727元│ │3 月3 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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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孔崑彰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921元│ │3 月3 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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