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88號
PTDV,104,司促,2388,2015030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清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伍佰貳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清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3 月2 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50,5
  26元未給付,其中15,979元為消費款;30,947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38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張清亮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5979元 │     │3 月3 日  │      │算之利息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