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33號
PTDV,104,司促,2333,201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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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曾順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領航者服飾行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領航者服飾行為獨資組織類型,負責人為陳明祥
  ,故請更正債務人領航者服飾行為「陳明祥即領航者服飾行
  」。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明祥、陳順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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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