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33號聲 請 人即 債 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代 理 人 曾順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領航者服飾行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經查,領航者服飾行為獨資組織類型,負責人為陳明祥 ,故請更正債務人領航者服飾行為「陳明祥即領航者服飾行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明祥、陳順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