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16號
債 權 人 王世揚即東友水電材料行
債 務 人 何瑞雄即雄擒水電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