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05號聲 請 人即 債 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紜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二、請提出債務人張紜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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