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05號
PTDV,104,司促,2305,201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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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紜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紜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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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