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 務 人 上海飼料工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金郎
債 務 人 吳庚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上海飼料工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金郎)於
民國103 年7 月16日邀同吳金郎及吳庚清為連帶保證人,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 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3 年7 月16
日起至104 年7 月16日止,按月每月付息一次,到期清償本
金,約定利息按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1.37% %計算,
並同意隨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變動調整(目前已依規定
調整為年息3.506 %)。
㈡並約定如遲延履行時,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6 個月以內
者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之部分按原利率20%加計
違約金,有相對人立具之貸款契約為憑。
㈢茲因相對人只清償至104 年1 月16日止之本息,尚積欠詳如
請求標的欄所列示之金額,今相對人已經票交所通知拒絕往
來,聲請人依相對人所簽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第二項行使加速
條款,全案視同到期,相對人應即清償全部借款本息,雖屢
次催討惟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上海飼料工│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50│
│ │1,250,000元 │廠有限公司│1 月16日起 │ │6 │
│ │ │、吳庚清、│ │ │ │
│ │ │吳金郎 │ │ │ │
├──┼──────┼─────┼──────┼──────┼───────┤
│ 002│新臺幣 │上海飼料工│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50│
│ │3,750,000元 │廠有限公司│1 月16日起 │ │6 │
│ │ │、吳庚清、│ │ │ │
│ │ │吳金郎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上海飼料工│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50,000 元│廠有限公司│2 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吳庚清、│ │ │百分之十,逾期│
│ │ │吳金郎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 │上海飼料工│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750,000 元│廠有限公司│2 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吳庚清、│ │ │百分之十,逾期│
│ │ │吳金郎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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