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08號
PTDV,104,司促,2208,201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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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0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謝世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蒙金管會
   核准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更名為『永豐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陳明。
(二)相對人謝世良於民國94年2 月3 日向聲請人訂立有短期循
   環融資契約書,額度為新臺幣50,000元,利率依年利率15
   % 計算,並約定自核卡日起為期一年,期滿時,如立約人
   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
   換約。又如未按期清償,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
   益外,逾期六個月以內應另按前開利率之一成計算加付違
   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前開利率之二成計算加
   付違約金。
(三)相對人尚欠新臺幣27,848元及自民國95年6 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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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