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9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羅同柏
債 務 人 潘錦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玖佰捌拾肆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伍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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