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37號
PTDV,104,司促,1737,2015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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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37號
債 權 人 倪嘉宏
債 務 人 陳明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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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7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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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利      率│
│  │( 新 臺 幣 )│ (均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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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50,000元   │自民國104年2月2日起 │按週年利率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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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0,000元   │自民國104年1月20日起│按週年利率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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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0,000元   │自民國104年2月2日起 │按週年利率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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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30,000元   │自民國104年2月10日起│按週年利率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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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