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44號
PTDV,103,重訴,44,20150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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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抗 告 人 郭登勝
即 原 告
抗告人與兆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因103 年重訴字第44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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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